中共河南工业大学委员会党校章程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要求的党校教育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我校党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学校,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研究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问题为重点,发扬博学多思、善悟致用的学风,较为系统地对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理论教育和素质培养,强化管理,注重实践,保证培训质量,注重培训效果。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培训入党积极分子;
(二)培训党员(包括预备党员);
(三)培训党政处、科级干部(包括后备干部);
(四)培训中青年骨干教师;
(五)开展调研工作。
第五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党校校务委员会主任(党校校长)由学校分管党委副书记担任,党校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由党委组织部长担任。另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党校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学工部、校团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党校校务委员会在主任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党校日常工作由党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部)组织实施。
各院分校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分校校长由党总支书记担任
第六条 党校实行校、院两级办学。遵循分类指导、分级办学的原则,学校党校重点培训党员、干部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各院分校主要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等。
对主干培训班实行“三统一”教学管理方式,即教学计划统一,考试统一,结业证书统一。
第七条 学校党校对各院分校的工作进行指导。各分校负责培训班学员的教学安排和日常管理。党校所需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专款拨付,或将经费拨至党委组织部后统一使用。
第八条 学校党校和各院分校要切实抓好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党课教学要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紧密联系学员的思想实际,使学习理论同改造主观世界、增强党性锻炼、保持党员先进性、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机结合起来。
第九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基本知识;
(四)当代世界经济、科技、法制、军事知识;
(五)其他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党校要充分发挥“校中之校”的独特优势,利用单位现有的资源,创新教学手段,逐步实施多媒体教学,开设网上党校等。
第十条 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党课教师队伍。党校可聘请“两课”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老同志作兼职教师,有条件的也可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一条 党校教师实行统一聘任,分级聘用,聘期一般为三年,亦可连聘,学校党校统一颁发聘书,并统一支付适当的报酬。
受聘的教师必须具备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有较高的党性修养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严肃认真的治学精神和教学态度;有探索和研究现实理论问题的勇气和水平;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党校在办学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十三条 学员学习期满,学习成绩和综合考核均合格的学员,由学校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党校优秀学员,由党校进行表彰奖励:
(一)学习成绩优异;
(二)全勤,并按时完成作业;
(三)上课认真听讲、做笔记(查笔记);
(四)讨论发言积极踊跃(查记录);
(五)其他方面表现好。
评选优秀学员的程序是:个人总结,小组推荐,分党校审查,学校党校审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党委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