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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考勤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4-12-14 16:56:43 点击数:

为了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增强教职工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严格考勤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一)专任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实行不坐班的作息制度(不含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专任教师,下同;但各教研室须安排人员值班),除专任教师外,其他教职工均实行坐班作息制度。

(二)执行不坐班作息制度的专任教师,应按时参加学校及各院(部)、教研室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每周的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和校、院(部)、教研室组织的会议和集体活动等)。

(三)实行坐班制度的教职工及值班教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专任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规定按时上下课。教职工考勤由所在单位(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考勤。

(四)各单位(部门)对每位职工的出、缺勤情况,都应指定考勤员负责考勤,对各种缺勤(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及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调休等,均由考勤员如实记入考勤表,不得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五)考勤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教职工担任,考勤员的指定和调换须报人事处备案。

(六)考勤统计表经各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后于当月26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报人事处(附相关请假审批手续和证明)。当月26日至下月25日为一个考勤周期,当月25日以后工作日考勤计入下月考勤统计。因未能按时上报考勤结果的单位,将延期发放校内岗位津贴。

(七)学校对各单位(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当天考勤记录、考勤表、请假和销假手续),年终进行总结,将考勤管理列入单位(部门)目标管理任务之一。对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上报缺勤情况的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部门)领导、考勤员的责任。

(八)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0.5个工作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0.5个工作日论处。

(九)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4.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十)考勤登记采用本人签名(或指纹识别)方式,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委托他人代理签名,违犯此规定者,代理人(委托人)和被代理人(被委托人)均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

二、请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不论申请何种类型假,均应将申请理由、请假起止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如实填入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或口头告知,然后补办书面手续。

(二)请假时间2个工作日以内,由基层部门(科室、教研室)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之内,由基层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部)、处领导批准。请假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由所在院(部)、处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前后连续请假时,请假时间视为连续并按审批权限审批。

(三)基层部门负责人请假应经其上一级主管领导同意;中层正职请假,须经主管的校领导批准。

(四)假期期满,应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并报考勤员。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向准假领导说明原因并在回校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各种假期有关负责人不得越权审批,否则,追究越权审批人的责任并一次性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30%。

三、请假类型

(一)事假

职工因个人事宜需占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事假应从严掌握,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个月内累计请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者,按超过天数减发基本工资。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者,需办理病假手续,不论是外诊还是校内就诊,均须由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并提出病休建议(含公休假日在内,但公休假日不计算考勤),在不超过诊断证明病休建议天数内,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离岗休息(急诊者除外)。

2.对病休3个月以上者,病愈上班时需有校医院签署的康复证明,并实行试工期,如在试工期间又休养的,前后假期连续计算。对于病假6个月以上的人员,列入长期病休人员管理,按国家(具体见国务院[56]国人事字0055号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病休三至四个月者试工期为二个月;四至六个月者试工期为三个月;病休六个月以上者,试工期为半年。

(三)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3天。实行晚婚的(初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可以增加婚假18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

(四)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天,在外地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

(五)探亲假

1.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假(学徒、见习人员在学徒期、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假应在寒暑假内享受。当寒暑假期少于探亲假假期时,可给足到假期,但探亲前必须事先报批。

2.探亲路费经本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后,到人事处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后按有关规定报销。

3.经学校派往外地学习,工作满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且符合探亲条件者,可享受探亲待遇。

4.境外探亲,由本人申请,单位(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处会同外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审批。

(1)职工的配偶为公派出国攻读研究生学位,职工本人可申请探亲假。

(2)公派出国学习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自费出国学习人员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探亲假。

5.本条未尽事宜,按照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六)产假及护理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三个月,配偶可享受1个月的护理假。产假由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请假审批表上签字后生效。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上班的,按病假履行请假手续。

(七)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哺乳期间,每天在工作时间内可准予哺乳2次,每次30分钟(不含路程)。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八)工伤假

教职工经学校确认为因工负伤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学校工伤事故处理委员会认定,医院签字后可给予工伤假。

上述各种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规定

(一)校办产业及后勤社会化改革分离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教职工加班的,应及时给予等量的时间调休,原则上不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内安排加班的,可予以计发3倍标准加班补贴(或值班补贴)。

对于因工作需要连续安排夜间工作的,必须于次日及时调休,过期作废。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四)旷工期间,除扣发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外,扣减本人当月校内津贴,并由所在单位(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凡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因违法犯纪受到治安拘留、打架斗殴造成伤残,其在拘留、停工治疗养伤期间,工资、津贴一律停发。

(六)我国现行法定节假日指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正月初一、二、三);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共计10天。

五、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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