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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科技管理办法汇编(修订版)》

添加时间:2015-04-02 09:17:42 点击数:

河南工业大学文件

校政科〔20153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大学

科技管理办法汇编(修订版)》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河南工业大学科技管理办法(修订版)》予以汇编印发。本办法自20151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工业大学科技管理办法汇编(修订版)

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河南工业大学  科技  管理办法  修订  通知

河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331日印发



科技管理办法汇编

(修订版)

河南工业大学

二〇一五年一月


目  录

1. 河南工业大学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 1 -

2. 河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 11 -

3. 河南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 23 -

4. 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 28 -

5. 河南工业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 32 -

6. 河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 36 -

7. 河南工业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 42 -

8. 河南工业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 - 47 -

9. 河南工业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 49 -

10.河南工业大学科研业绩登记办法. - 54 -

11.河南工业大学科技平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 57 -

12.河南工业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 63 -

13.河南工业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 68 -

14.河南工业大学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办法. - 74 -

15.河南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 79 -

16.河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管理办法(暂行) - 87 -


河南工业大学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的多学科优势,加强学校科研工作,提高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学校在科研计划项目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科研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技工作要立足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科技产业化,坚持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课题,同时,更要从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促进行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等,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

第二章 科研计划范围

第三条  学校管理的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范围

(一)列入国家、省部、地方政府科技发展计划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二)国内外有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

(三)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四)自筹经费开展的自选科研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纵向科研计划项目是指国家、省部、地方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包括: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等下达或资助的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任务的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除第一项所列部门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等省级科研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三)地厅级科研项目:是指各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非科技主管部门等立项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研计划项目是指国内外有关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合同委托的科学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科研基金资助计划项目是指河南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基金、河南工业大学“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学校各部门自筹经费正式立项并报学校科技处备案认定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章 科研计划管理方式

第七条  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按照“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实行学校、二级依托单位(学院、处级中心及实验室)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学校作为单位法人在科研项目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一)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在科研项目管理上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制度和分级管理体制。

(二)二级依托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承担监管责任。二级依托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检查项目进度。

(三)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厅局)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在学校统筹领导下,科技处会同学校财务、人事、审计、实验室、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共同加强对科研计划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与经费的合理使用。

(一)科技处是学校科研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经费调拨、类别确认、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以及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等工作。

(二)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核算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负责监督科研经费收支,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学校审计、纪检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反馈相关信息,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计划选题与申报

第九条  科研计划项目的选题要瞄准国内外科学研究前沿,以各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课题指南及资助领域为依据。

第十条  申报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纵向项目申报人应了解国内外研究状况,申报的项目应具备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既体现出先进性、创新性,又具有可行性和灵活性,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项目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可行。

(二)纵向项目应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选择项目合作单位和协作单位,已对合作单位和协作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和说明。申报人已组建了较合理的科研团队,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团队合作基础。

(三)纵向项目不重复已有成果或其它单位的研究,不存在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现象。

(四)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有一定的技术积累、明确的技术指标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或合作协议。

(五)已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了项目预算。

(六)申请国外基金及国际合作的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并符合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各类项目时,申请人应按照指南中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并按时、保质上报申请书。

十二  申请各类项目时,申请人应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预算申报书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应对仪器设备购置、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对劳务费应结合实际合理合规进行重点编制;对管理费及间接经费应按照规定足额编制。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申请书及预算申报书经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进行初审或组织专家评审,编制本单位的申报项目汇总表,并由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科技处复审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要求上报各级有关科研任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需要与合作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的,应当对合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审定,明确双方的任务分工及责权,并对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五章 计划立项与实施

第十五条  科研计划立项的依据

(一)经国家、省市、地厅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课题立项通知。

(二)委托方(合作方)与学校签订并审核批准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协议书)。

(三)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立项文件。

(四)经学校认定的其它有关科研项目立项材料。

第十六条 凡经过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课题任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填报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书),按照实际批复的立项经费对经费预算进行合理调整,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计划任务书和经费预算书。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课题/任务的,在签订计划任务书后可设立子(分)课题/任务。其他纵向项目原则上不设立子(分)课题/任务。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无故改变计划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不得随意更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能更改与替换,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因故无法正常开展项目研究时,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补充研究力量,离开人员应填写《科研项目委托(或移交)审批表》,经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处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修订原研究方案、变更项目预算、增减课题组成员或提前、延期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均需以书面形式报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科技处和主管校长审核,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视为生效。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情况分提前完成、按时完成、延期完成和中止四类。为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学校、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将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照规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拨付和使用研究经费的主要依据。

中期检查的内容依据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书)等的要求,同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实际开展了研究工作,研究内容和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三)是否按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年度进展报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不能按计划进行或无法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方案或终止研究的意见。经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查,必要时可请专家论证,经主管校长批示后按有关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但无故将资助经费使用完的项目不得申请终止研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对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影响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必要时可做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撤销项目的处理: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和管理规定。

(四)违反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有严重政治问题。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负责人或变更研究内容。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擅自离岗,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对于撤销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或追回研究经费,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与外单位合作研究科研项目需拨转科研经费的,应严格按主管部门批复的合同(任务书)要求拨转,转出经费不得挪用,主管部门批复的合同(任务书)没有拨转预算批复说明的,不允许进行经费拨转。项目负责人对转出经费的合理性承担责任,学校对转出科研经费的合作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转出科研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第六章 计划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应按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书)等的要求按时完成,及时做好总结,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验收)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工作分和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进行。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统一部署、同期实施。两者内容不同,目标一致,财务验收是任务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课题)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的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和结余经费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审计处审计后通过科技处上报对应主管部门。对于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置,应按项目下达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要认真整理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成果的验收、评议、鉴定、请奖、推广和专利申请等事宜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出版或发表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标注和宣传。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工作中的所有上报材料、研究资料(包括开题报告、计划任务书、研究方案、调研报告、论证报告、研究工作总结、项目主管部门的结项意见、项目推广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文函等应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在项目结题(验收)后15日内上报学校科技处,纳入科技档案。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须有项目负责人写出项目总结报告,并由委托方出具包括设备清单在内的书面证明予以确认,然后办理结项及经费结算手续,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验收结项表》,经学校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按时完成或提前完成研究计划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在申请新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成果按《河南工业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河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公布的《河南工业大学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科研经费,更好地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来源

(一)纵向科研经费来源

国家、各部(委)、省、市及有关厅局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来源

科技人员受国内外有关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学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的合同经费。

(三)学校各类科研基金来源

1.学校投入的各类科研专项经费;

2. 河南省拨付的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

3.纵向课题结余经费提取转为校科研发展基金的经费;

4.专利技术开发实施或入股后的获益返还经费;

5.企业和个人的捐助资金。

第三条  河南工业大学科研基金类型

(一)河南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简称校科研基金。

(二)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基金,简称校人才科研基金。

(三)河南工业大学“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简称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基金。

(四)河南工业大学专利基金,简称校专利基金。

(五)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科技成果奖励基金,简称校科研奖励基金。

(六)河南工业大学科研发展基金,简称校科研发展基金。

(七)河南工业大学科研管理基金,简称校科研管理基金。

(八)河南工业大学其它科研专项基金。

第四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所有,必须全额汇入学校财务指定帐户,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单独核算,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强化学校、二级依托单位(学院、处级中心及实验室)和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学校是校内科研经费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科研经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二)二级依托单位作为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为项目的执行提供保障;监督预算的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负责科研经费一般支出的审批和项目转拨经费的初审。

(三)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约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科技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核定科研经费类型,配合财务处、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办理技术合同登记,跟踪经费到位,审核预算调整和经费外拨,提供结题信息,以及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与监督、资产配置与共享、绩效考核与违纪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并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八条  学校审计、纪检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负责或者配合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对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签。

第三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的重要依据。在财务和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的各项预算应当按照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经费来源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相应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足额编制。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涉及到管理费的部分,纵向项目按照项目总经费的5%进行编制,横向项目按照项目总经费的10%进行编制(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管理费提取比例规定的除外)。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不需编制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如在评审时发生调整,一般主要针对直接费用中的相应科目进行调整,间接费用的编制比例通常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审核,科技处、财务处批准或按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计划书、任务书)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规范进行,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项目管理部门对直接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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