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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建筑学院院务会议制度

添加时间:2016-05-27 10:53:3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问题议事程序,保证集体议事规则,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及时交流沟通思想,协调党政工作联系,促进学院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领导研究和决定教学、科研、行政事务进行有效事项管理的会议。院务会议根据议题由院长或书记主持,院长、书记均不能到会时,由院长、书记指定一位班子成员主持。

第三条 出席院务会议的人员为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重要事项的决策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超过出席成员三分之二同意而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同时,根据会议的内容,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时间安排:每两周召开一次,原则上确定每双周一上午。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院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讨论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决议,并提出贯彻意见。

2、讨论研究学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并拟订实施方案。

3、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学位建设、实验室建设。

4、讨论决定人事调配、职称评定、教职工的考核、岗位津贴标准的确定、行政奖惩、重大的财务支出项目。

5、讨论决定主管院领导权限内不能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6、院长认为应当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由分管院领导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院长和书记协商确定提出。

第七条 提交议题的原则:

1、议题提交前,分管院领导要提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涉及2名以上班子成员的议题,相关班子成员要提前沟通交流,并提出主导性或建设性的初步解决方案。

2、特别重要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应当事先征得院长和书记的同意后,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会前酝酿、传阅。

3、分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院务会议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九条会议讨论议题时,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应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再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

第九条 会议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院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集体讨论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当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不宜急于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后再行研究决定。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对院务会议做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分管院领导负责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院长或书记报告,或在下一次院务会议上提出复议。未经院务会议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会议之外的场合随意发表不同观点。

第十二条 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院长或书记请假,并在会前对有关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事后应主动向班子其他成员了解会议内容及作出的决议,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要积极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必要时可通过各种形式向全院师生传达。但会议研究过程中讨论的内容,以及尚未形成决议的事项,不得随意对外透露,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院务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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