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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建筑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5-12-11 09:28:36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工作,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具有国际视野、国际意识和国际交流能力的师资队伍,提升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在结合学校人事处和外事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条件

教师出国(境)研修,能增强学院教师科研能力,提升教师双语教学能力,从而能向学生传授学科发展前沿的知识和技术,提升学生的培养质量。出国进修要的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学校,志愿学成归来回报学校。

2. 有与学科(专业)发展方向一致的、明确的研修方向,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教学科研能力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 有国家规定的外语出国留学合格证;或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研究。

4. 身心健康,年龄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要求。

二、选派类型

本办法所指教师出国(境)研修,限定在从事1年以内的访问、进修、合作交流、课题研究等范围之内。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公派研修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派出国(境)的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博士研究生项目。资助方式分为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全额资助方式、与派出单位配套资助方式、提供国际旅费资助方式。

(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项目。主要为赴国外知名院校、研究所或实验室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往返国际旅费,或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金生活费。

(3)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主要包括由双方政府选派人员到对方高等院校攻读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等。资助方式为对方政府提供奖学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往返国际旅费。

(4)河南省教育厅、学校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三方配套资助的地方合作项目、省教育厅部分资助的青年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和出国(境)培训项目。

2. 学校、单位公派研修

通过校际合作交流,由学校或所在单位全额(或部分)资助、或学校与对方院校分担资助的项目,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短期培训、校际合作教师交流项目、知名高校一般访问学者项目、合作培训项目等。

3. 个人自费出国(境)研修

教师个人全额自费或争取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资助,攻读学位或从事高水平合作研究,如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等。

三、公派出国研修的管理

公派出国包括:国家公派,学校或单位公派两类。申请人需要按照国家、学校的有关要求进行申请、管理和最终的考核工作,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和政策。

四、个人自费出国(境)研修的管理

1. 选派条件

个人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除满足“一、选派条件”的基本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学院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

(2)申请人出国后,所在系和中心的教师满足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需要。

(3)原则上近三年内未出国(境)研修。若合作研究需要,则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4)申请人需书面承诺无移民倾向,承诺书与申请书一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2. 申报程序

(1)申请人须提前30天向所在单位系和中心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签署意见报学院。

(2)申请人提交研究计划,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阅。研究计划原则上要包括合作研究的主要内容、预期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目标、国外进修课程,以及回国后在学科和团队建设、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计划等。

(3)科级以上干部另需报请组织部批准,学工干部另须报请学工部批准。

(4)学院审核后,对拟申请人员情况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5)申请人携审批后的出国(境)进修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访学邀请函,到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出国(境)进修。

3. 管理与考核

(1)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应加强与学院的沟通与联系,研修期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一般为6个月,且每3个月须向学院汇报学习状况及动态;一年期的应每半年向学院汇报学习状况及动态。

(2)研修返校后服务期不得少于3年。服务期不满而要求离职者,除追回进修期间学校资助的一切费用外,另按照学校的规定缴违约金(按学校的规定计算)。

(4)自费出国研修人员学校只保留“基本工资”一项的薪金。

(5)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应以“河南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被SCI或EI收录1篇,会议论文不在此范围。

(6)研修人员学成回校后1个月内,应向学院提交书面学术成果报告或研修总结,并在学院范围内做出国(境)研修专题汇报,或应举办学术报告会。

学院和人事处根据申请人的研究计划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学院和人事处备案。

四、其他要求

1. 研修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学校声誉,研修期间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与派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2. 出国(境)研修应严格按计划执行,变更计划须向学校提出申请。

3. 续派出国(境)研修,原则上须在回国后3年之后方可申请。

4.逾期不归者,按学校相关人事政策执行;

5.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土木建筑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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