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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考勤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执行)

添加时间:2016-04-06 09:22:06 点击数:

河南工业大学考勤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1日)

为了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增强教职工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严格考勤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一)不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学技术岗位人员(除实验人员)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实行弹性工作制。除此之外,其他教职工均实行坐班制。

(二)执行弹性工作制的教师,应与学校保持联系且按时参加学校及各院(部)、教研室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每周的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和校、院(部)、教研室组织的会议和集体活动等)。

(三)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及值班教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执行弹性工作制的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规定按时上下课。

(四)教职工考勤由所在单位(部门)安排专职考勤员负责,对各种出、缺勤(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及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均应如实记入考勤表,不得弄虚作假。

(五)考勤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教职工担任,各单位考勤员的指定或调换须报人事处备案。

(六)考勤统计表经各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后于当月26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报人事处(附相关请假审批手续和证明)。

当月26日至下月25日为一个考勤周期,当月25日以后工作日考勤计入下月考勤统计。因未能按时上报考勤结果的单位,将延期发放该单位(部门)人员的校内岗位津贴。

(七)学校对各单位(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当天考勤记录、考勤表、请假和销假手续),年终进行总结,将考勤管理列入单位(部门)目标管理任务之一。对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缺勤情况的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部门)领导、考勤员的责任。

(八)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

(九)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4、执行弹性工作制的教师无故不参加学校及各院(部)、教研室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每周的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和校、院(部)、教研室组织的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的,按下列情况执行:

(1)每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1次,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

(2)连续3次(或一年内累计5次)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从第4次(累计第6次)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之日起的每个工作日,按连续旷工计算。

5、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累计每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十)考勤登记用本人签名(或指纹识别)方式,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委托他人代理签名,否则代理人(委托人)和被代理人(被委托人)均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

二、请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不论申请何种类型假,均应将申请理由、请假起止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如实填入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并在10个工作日内补办完书面手续。

(二)请假时间2个工作日以内,由基层部门(科室、教研室)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以内,由基层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部)、处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由所在院(部)、处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前后连续请假时,请假时间视为连续并按审批权限审批。

(三)基层部门负责人请假应经其上一级主管领导同意,中层正职请假,须经主管的校领导批准。

(四)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并报考勤员。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回校或委托他人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有关负责人不得越权审批各类假期,否则,追究越权审批人的责任并一次性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的30%。

三、请假类型

(一)事假

1、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事假应从严掌握。

2、每次事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需续假须按规定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当年事假天数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需办理病假手续。办理病假手续需提供外诊证明、病历及校医院的诊断证明,在不超过病假建议的天数内,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息。

病假建议天数按外诊证明和校医院诊断证明建议的休息天数执行(含公休假日及寒暑假在内,下同);若外诊证明和校医院诊断证明建议的休息天数不一致,则按校医院诊断证明建议的休息天数执行;若外诊证明和校医院诊断证明均未列出休息天数,则按最长30天执行。

2、病假期满,如需续假,需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需提供新的外诊证明、病历及校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假天数按上述病假建议天数”的规定执行。

3、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若本人提出继续休假,需由校医院带其本人到指定医院体检,根据体检结果,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按续假规定执行。

4、教职工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经医务鉴定不符合办理病退手续的,若本人提出继续休假,在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的基础上,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是否可续假。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拒不参加医务鉴定的,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3天。实行晚婚的(初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可以增加婚假18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

(四)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天,在外地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

(五)产假及护理假

产假由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请假审批表上签字后生效,配偶可享受30天的护理假。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上班的,按病假履行请假手续。

(六)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女职工哺乳期间,每天在工作时间内可准予哺乳2次,每次30分钟(不含路程)。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七)工伤假

教职工经学校确认为因公负伤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学校工伤事故处理委员会认定,医院签字后可给予工伤假。上述各种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规定

(一)各单位要严格病事假等假期的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请假和销假制度。

(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病假时间超过180天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

(四)校办产业及后勤社会化改革分离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五)因违法犯纪受到治安拘留、打架斗殴造成伤残,其在拘留、停工治疗养伤期间,工资、津贴一律停发。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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